梅县(扶大)园区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第一条为优化梅县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梅州高新区梅县(扶大)园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市政府有关高新区的优惠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是指在梅州高新区梅县(扶大)园区开发、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高新区梅县(扶大)园区范围内新办的经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优质服务承诺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商。招商办、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和全面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制度。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外,不得增加新的环节和条件。各种办事手续严格按照服务承诺从快从简办理;不能办理的,向投资者说明具体理由。
(三)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承诺制度,并制订本部门的具体服务措施。凡违反承诺引起外来投资者不满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各行政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园区内实行全天候治安管理,确保区内人、财、物的安全。
第四条具体措施
(一)土地价格
1、已“六通一排”(政府负责通水、通路、通电、通、通电视、通宽带、排水)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权的价格为每平方米90元,使用期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权可折价入股。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兴办工业企业。
3、在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尚未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属连片50亩以上开发建设、办厂的,在两年内完成开发建设;没有按项目报告书实施开发建设的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水电价格
1、企业使用大管网供水的,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给予该企业每立方米水0.2元的补贴。
2、工业用电价格。
参照市工业园电价,即按200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梅州市电价价目表》的电价减免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千瓦时;如遇国家电价有调整,则以物价部门公布为准。暂无峰、平、谷电价;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用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减免三个月基本电费(18元/KVA·月);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给该企业5分/千瓦时的补贴。
(三)规费减免
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少有偿服务费(详见附件)。
第五条县镇共建园区
(一)县在高新区内划出地块,作为镇级工业园区,积极鼓励镇将招商引资项目引到该园区建设。所引资数额列入县对该镇招商引资考核的任务;项目投产后所上缴的税收,纳入县对镇全年工商税收的实绩考核。
(二)县直部门引进的项目原则上进入高新区。
第六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凡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一律实行保护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发给合法权益“保护牌”。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牌企业未经批准不准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账;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二)任何部门和社会团体,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准向高新区的企业进行公益性筹资。
(三)凡是高新区投资者使用的各种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属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章指导,不扣证、不罚款。
(四)凡标有高新区投资企业标识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本市、县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不予查验。
第七条提供生活方便
(一)凡在高新区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概由县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报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投资者新担任梅州市政协委员的港澳人士,在任期内可经县向市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二)凡在高新区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年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报批办理多次有效的进出港澳地区证件。
(三)以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版权等)、高新技术等方式到高新区入股办实业的,不受30%股权质押的限制。
(四)国外和港澳台商户到高新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内每商户可经县向市申办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方式入股办实业的,每商户可按上述标准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五)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六)在高新区投资者的子女在梅州市内和梅县公办学校读书的,享受免收借读费、择校费待遇。
(七)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的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未经主管政法工作的县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治安检查。
第八条其它方面扶持
(一)高新区内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招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在区内企业任职1年以上可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梅县安家落户。
(二)对在高新区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设立重奖,发放特殊津贴和荣誉证书,同时协助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和津贴。
(三)建立对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组织部门组成人员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营造投资环境进行考核,采取向投资者问卷调查方式,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由企业填写。考核结果经查实不满意3次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要通报或调离岗位。情况严重者可免职。
第九条投资规模特别大,对梅县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有明显推动作用或对梅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除享受本实施办法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梅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