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关于鼓励镇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镇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促进镇级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用地方面
1、在用地计划指标上县级给予解决。
2、免收出让金。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优惠(县级收取使用部分由镇级安排)。
4、免收征地管理费、测绘费、制图费。
5、办理用地手续优惠。
第三条用电方面
1、免收增容费、配电贴费。
2、免收计量装置电能表校验费。
3、免收工程勘测设计费、工程预算编制费。
第四条开发水力资源方面
1、开发新建利用水力资源,从设计、立项、报建、办证、验收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2、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方面
1、免收建筑企业管理费。
2、免收安全监督费。
3、免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4、免收单位建筑物工业区工程测量费。
5、免收管道定线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费。
6、建设厂房、仓库、宿舍、办理房屋权属免收登记费、档案费、工本费。
第六条企业用工方面
1、免收临时工调配费。
2、免收用人单位劳动年审证照费、劳动合同监证费。
第七条一年内免收监测费,第二、三年按标准的50%计收。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原《梅县关于鼓励镇级招商引资的优惠办法》(梅府[2003]11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