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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崇商重企的新理念,进一步优化我县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县投资,现参照市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埔发〔200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指国税和地税总额,下同)的生产性工业企业(电力企业除外),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亩以上、且年新增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扩建项目,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现有工业基地企业扩建项目,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的优惠政策)。

(二)县内外企业收购兼并本县国有企业的项目(电力项目除外),实现税收上缴县级财政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三)县外企业与本县企业合作改造项目,实现税收上缴县级财政的,可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投资者,是指在我县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法人、个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大埔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进入我县的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县招商办设立投诉,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全方位“保姆式”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上缴财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或投资企业收费。

第五条实行统一行政事业管理。除市级以上管理的事项外,我县的行政事业管理职权,均由县政府直属及省、市驻埔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保险。

(十)治安管理。

(十一)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二)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着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到我县入股办实业。

第二章财政扶持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自主开发和自行招商工业小区内的企业除外),自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年,按当年度达到的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享受下列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其改造现有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3、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4、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一定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2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

3、生产省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性企业。

4、省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适当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章税收

第八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费用减免

第十条进入我县的投资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由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规费和部分有偿、技术服务费(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进入我县的投资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国土、规划、外经、建设、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电费、水费优惠:

(一)在我县投资的企业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南方电网价格执行。电力部门应确保企业供电质量,企业供电设施安装给予最大优惠。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县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二)高陂、三河、茶阳工业基地企业工业用水水价按本规定实施前的价格收取。经县政府批准,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自行取水,免收水资源费。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自主开发与自行招商

第十三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连片开发工业小区自行招商。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在我县(自主开发和自行招商工业小区除外)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人出租标准厂房,从承租企业中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县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产权所有人适当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享受本规定除第七条、第十二条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在我县投资兴建用来出租、招商的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作为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六条租用县内土地兴办生产性企业按租用年限依照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标准执行。

第六章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给予投资者车辆通行便利。投资者车辆在县内违章、违规按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轻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九条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一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一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我县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按其意愿选择县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一律免收择校费,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可按其意愿选择县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除择校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县招商办负责核实。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县外投资者,由县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二条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新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落户我县的自然人或招商中介机构(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一)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并到县招商办进行登记。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出具开始纳税第二年度有效纳税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二)奖励标准:按新引进生产性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纳税额(已入库数)计算,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具体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分段计算,其中当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10%计算;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之间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8%计算;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5%计算;300万元以上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2%计算。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资人向县招商办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运转总体情况、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当年纳税税票复印件和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奖励申报期限。引资人应在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三年1至6月份,向县招商办申报奖励,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政府不再追认奖励。引资人向县招商办申报后,由县招商办会同县财政局等单位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具有审批、审核、核准、验收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结时限、公开收费依据和公开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强制服务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权委托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等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等。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和商品的购置,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我县投资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为充分保护进入我县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挂牌企业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账;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七条县监察局、县招商办为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和土地使用权管理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负责牵头,县有关单位提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具体优惠数额,县招商办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一)县招商办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界定。

(二)县招商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管局负责审核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三)县财政局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提出财政补贴和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的具体优惠数额。

1、县财政局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审核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年纳税金额和县级财政留成部分金额,并提出具体的优惠数额。

2、县质监局负责审核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3、县科技局负责审核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4、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埔县县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埔府〔2003〕35号)及其补充规定(埔府〔2003〕124号、埔府〔2004〕79号)、《大埔县鼓励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埔府〔2005〕47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大埔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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