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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推动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梅州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鼓励投资者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改善政府服务

县成立企业投资“行政服务中心”,严格实行“三个一”制度。

1、实行“一个窗口”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投资者需办理的所有批准文件、证书、证照等,即来即办,全部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办妥。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的管理制度。投资者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的收费窗口缴交。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向投资者直接收费。

3、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者投诉窗口,设立投诉,专门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投诉事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实行土地、用电和用水优惠

4、在工业园区投资,根据企业投资的规模大小和区域,已通路通水、通电的土地价格每平方米为50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无偿划拨或以每平方米1元出让100亩的工业用地。

5、工业园区的工业用电价格最高不超过0.5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可实行峰谷期电价结算。企业月用电量达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与供电部门协商定价,现给予优惠。

6、凡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工业园区工业用水价格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

三、实行税收和规费减免优惠

7、“三资”企业投资生产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

8、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属县级留成部分,由县政府提取30%奖励给企业,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对原有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引资扩大规模后所增加增值税县级留成收部分,3年内由县政府提取30%奖励给企业。

9、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只收税不收费”,即只按国家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详见附件一、二)。

四、创造适宜创业、舒适安全的投资环境

10、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发给县纪委、县监察局的“保护牌”。对待“保护牌”的企业,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牌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凡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11、实行企业评议“窗口”单位制度。县政府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对“窗口”单位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县电视台公布。“窗口”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的,县主管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调整;对市属驻丰单位,则将情况上报,建议上级主管单位更换主要领导。

12、工业园城南派出所,负责工业园内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13、对外来投资者的运输和生产车辆,经有关单位核定后,发给“绿卡”,免收县境内国道过路费。投资者的车辆属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章指导,不扣证、不罚款;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不予查验。

14、帮助外商高层管理和业务人员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国外和港澳台商户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境外机动车驾驶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15、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协助外来投资者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投资项目、基建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同时,根据需要召开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度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16、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的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具体由县政府确定),未经主管政法的县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治安检查。

17、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丰顺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18、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县内公办学校读书的,一律免收借读费、择校费。

五、实行招商引资奖励

19、凡引进投资项目在我县新落户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内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项目引荐人),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能源、交通、城建等项目引进奖励另行规定。

20、项目引进奖励,应由项目引荐人提供项目投资进度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对申领人资格、项目、金额等进行审核验资,报县政府审批。

21、项目引荐奖励的兑现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以人民币支付给项目引荐人(外币按入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汇率折算)。

六、凡进入工业园投资的县内外一切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适合于本文正式执行后新增的投资生产性项目。

七、凡在县工业园区外投资的,除享受国家、省、市的鼓励投资政府外,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规定的相关政策。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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