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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鼓励发展经济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为更好地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推动“抓工业兴经济”工作向前发展,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家来我县办实业,根据省山区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鼓励发展经济若干规定。

第一条保护外来投资者及其新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凡在我县投资举办的企业(含生产性、流通性企业,引进外资改造转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简称新办企业,下同),除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外,县实行特殊优惠扶持措施,对投资者由县政府发给“投资权益保护卡”,切实保障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不受任何干扰,各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条提供优质服务。

县成立新办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办公室,并专门设立一个办证收费大厅,由各“窗口”单位派出人员参加,为新办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办证。凡新办企业,均归县办证收费大厅统一审批办证属本县权限范围内审批办证的项目,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需报上级审批的,一个工作日上送办理。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管理,新办企业需缴交的行政规费和有偿服务费,需经收费部门申请,报物价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归办证大厅收取上交县财政,再由财政按规定分流给有关部门。

3、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服务制度。对来我县新办的企业,其审批办证由县协调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县协调办公室设立投诉,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在兴办和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对新办企业减免行政收费。

凡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县内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费,3年内全免,5年内减半收取,超过5年交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法应收的有偿服务费,5年内减半收取。

第四条对新办企业优惠提供建设用地。

新办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预审并批准用地后,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征用水田(其他地类的征用标准根据国土局的补偿标准按比例确定)的标准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00元以下,华城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每平方米80元以下,在其他镇兴办的项目用地每平方米60元以下。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后办用地手续,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以特别优惠的地价供地。县国土部门应改革现行征地办法,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减少用地报批材料,加快审批用地的办结时限。

第五条对企业用水、用电、交通收费实行优惠。

1、保证企业用水供应。凡新办企业免收水管开口损失费,设计安装费优惠50%,3年内生产用水价优惠30%。

2、对工业用电实行优惠。凡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工业生产用电优惠10%。对现有国有、集体、民营工业企业用电,分档次给予优惠;全年用电300万度以上电价优惠5%,500万度以上优惠8%,1000万度以上优惠10%。

3、经有关单位核定后,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自用运输车和生活用车,进出我县境内免收县收取的过路过桥费。

第六条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凡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由县政府挂牌保护,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实施;(1)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首期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3)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凡挂牌保护企业,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参观、检查、收费,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否则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奖励对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和个人。

县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发展,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1、对财税贡献大的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连续三年按当年国地两税入库额分档次给予奖励: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奖励纳税额的5%;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纳税额的8%;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奖励纳税额的10%。

2、对财税贡献大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外来投资者参资、参股、租赁、嫁接、收购的国有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其中厂长(经理)占50%。奖励标准为:年纳税100万元至300万元,奖3万元;年纳税301万元至600万元,奖5万元;年纳税601万元至999万元,奖7万元;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奖10万元。

第八条奖励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1、凡引进新办项目,按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的税收额的10%,由县一次性奖给引进项目单位的单位和个人。

2、凡引进外来资金(含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县外单位和民间企业家的资金),年利率不超过银行规定,使用期三年以上,均按到位资金100万元以内1%、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0.5%计算,由使用资金单位一次性奖给引资者。

3、凡引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目的,以企业收到第一笔工缴费算起,按一年工缴费收入总额的2-3%提取奖金,给予引进项目者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用好用足省扶持发展山区优惠政策,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凡争取得来的项目和资金,全部归企业使用。

5、各镇引进的项目资金如不能在本镇兴办使用,但要落户在五华,其新增税收的50%计入本镇财税任务。

第九条落实领导经济责任制。

1、实行县领导挂厂工作责任制。县委正副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挂“七大支柱产业”,县五套班子其他领导挂县主要企业。挂点领导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指导协调所挂支柱产业搞好整体发展规划,制定有效的发展措施;指导所挂厂的改革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解决所挂厂生产经营及其它重大实际问题。

2、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每个县委常委、副县长和县人大、县政协机关三年内需引进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一个,县直涉经济正科级以上单位三年内需引进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一个,其他县直正科级单位及各镇三年内引进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一个。招商引资实绩列入领导任期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与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挂钩。

3、按照招商引资责任制,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依第八条规定予以奖励。但第一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对该单位给予提醒注意;第二年仍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对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第三年还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对该单位第一把手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条建立服务承诺制度。

计划、建设、经贸、外经贸、税务、工商、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环保、台办、侨务、公安、消防、卫生防疫、技监、邮政、电信、计生、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此规定精神,制订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服务的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组织实施。县每年组织一次由投资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民主评议上述单位的服务质量。凡违反承诺引起投资者不满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我县过去颁布的有关鼓励优惠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办制定,落实行动情况由县协调办公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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